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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市日前印发《关于调整2023年城乡最低生活保障等救助标准的通知》,调整我市2023年城乡最低生活保障、城乡特困人员救助供养及低保边缘家庭等救助标准。
据了解,此前,我市城市最低生活保障标准为726元/月,农村最低生活保障平均标准为5460元/年(455元/月)。调整后,城市低保平均标准为770元/月,农村低保平均标准为6024元/年(502元/月)。
城乡特困人员基本生活标准按照不低于当地城乡低保标准的1.3倍执行,即我市城市特困供养基本生活平均标准调整为12012元/年(1001元/月),我市农村特困供养基本生活平均标准调整为7836元/年(653元/月)。
城乡低保边缘家庭认定标准按照当地城乡低保标准的2倍执行。特困人员照料护理补贴标准按照《河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调整最低工资标准的通知》规定的最低工资标准,对完全丧失生活自理能力和部分丧失生活自理能力特困人员,继续按照最低工资标准的30%和15%发放。具备生活自理能力特困人员的照料护理补贴,按照不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3%的比例发放。具体标准由各县(市、区)民政、财政部门制定。
综合考虑各县(市、区)经济社会发展水平和财政保障能力差异等因素,我市今年分三档制定了城乡低保执行标准:
第一类地区(上浮10%):渤海新区黄骅市、任丘市、新华区、运河区、沧州经济开发区、沧州高新区、中捷产业园区、南大港产业园区,城市低保标准为10164元/年(847元/月),农村低保标准为6624元/年(552元/月),其中新华区、运河区、沧州开发区、沧州高新区、中捷产业园区、南大港产业园区等实现城乡统筹地区农村低保标准参照城市低保标准执行。城市特困供养基本生活标准为13224元/年(1102元/月),农村特困供养基本生活标准为8616元/年(718元/月)。
第二类地区(平均标准):沧县、青县、肃宁县、泊头市、河间市,城市低保标准为9240元/年(770元/月),农村低保标准为6024元/年(502元/月)。城市特困供养基本生活标准为12012元/年(1001元/月),农村特困供养基本生活标准为7836元/年(653元/月)。
第三类地区(城市平均标准下调5.7%,农村平均标准下调9.4%):东光县、海兴县、盐山县、南皮县、吴桥县、献县、孟村回族自治县,城市低保标准为8712元/年(726元/月),农村低保标准为5460元/年(455元/月)。城市特困供养基本生活标准为11328元/年(944元/月),农村特困供养基本生活标准为7104元/年(592元/月)。
调整后的城乡低保标准、特困供养基本生活标准及低保边缘家庭标准等救助标准自2023年7月1日起执行,特困供养护理补贴标准自2023年1月1日起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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